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具体考核方案将参照市级每年出具。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水资〔2022〕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对各开发区、各街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況进行考核。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各街镇是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天津市下达我区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任务,结合实际情况,以上一年度市政府考核区政府考核内容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各开发区、各街镇具体考核内容。
第五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适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上半年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六条各开发区、各街镇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域上一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报送区水务局。
第七条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报告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区水务局在上一年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开发区、各街镇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综合现场检查和报告核查情况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
第八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区水务局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开发区、各街镇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相关重点指标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开发区、街镇,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在资金、项目、区域发展水量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街镇主要负责同志由区建设节水型社会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区域,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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