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

关于《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08 16:52      来源: 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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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根据《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津水综〔202228号)及《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天津市滨海新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要求,应持续推进节水型公共机构创建,并有序实施已建成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的复核工作。到 2025年,区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人均用水量较 2020 年下降 6%。未完成创建的公共机构要按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已完成创建的要按规定开展复核。
      二、组织推动
      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推动、指导我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负责推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
      三、创建内容
      (一)强化用水节水管理
      各公共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和管理用水计量器具,重点加强食堂、浴室等重点耗水部位的用水监控。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适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评估,加强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严格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巡护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结合自身特点,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节水意识。
      (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健全机制
      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节水技术和产品,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根据实际需要,稳步实施各类用水器具二级水表配备、草坪绿化和老旧管网等设施的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者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积极应用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水工作。
      (三)完善节水管理制度
      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节水管理相关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健全巡回检查、设备维护、用水计量等管理制度。按照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制定并实施年度用水计划,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四)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
      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收集利用净水机尾水和空调冷凝水,绿化景观用水应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泳池、浴室等用水量大的场所应设置水处理再利用装置。具体创建标准见《天津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复核标准》(附件 1,以下简称《标准》)。
      单位用水存在下列情况的,必须整改后才可以申报创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存在生活用水包费制的;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评估的;上一年度存在超计划用水行为拒不缴纳加价水费的;单位用水器具出现跑冒滴漏的。
      四、复核内容
      复核内容与创建保持一致、各单位要在技术指标、管理指标及鼓励性指标方面进行自查并准备申报复核材料;在撰写复核工作总结时,应着重体现本单位自创建成为节水型单位以来在节水方面所做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创建和复核程序

    (一)申报
      参加创建的公共机构自查分不得低于90分,并应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滨海新区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申报表》(附件 2,以下简称《申报表》),撰写节水工作总结,整理相关佐证材料。
      (二)评审验收
      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通过现场抽查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依据《标准》打分,得分低于 90 分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批准命名
      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完成创建的公共机构名单,通过发布文件授予“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称号。

    (四)复核
      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五年复核一次;复核不通过或在相应年度内未参加复核的,撤销“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称号。
      六、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推进相应公共机构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未完成创建及达到复核年限的区级公共机构要对照《标准》认真开展自评,自评分达到 90 分以上的,应于相应年度9月30日前按照创建和复核程序完成申报;达到复核年限的区级公共机构若自评分低于90分且通过整改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参加相应年度的复核,视同未完成创建,应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创建。

    已建成的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节水工作与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有机融合,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等活动为依托,运用多种形式方法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提高干部职工节水意识,使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公共机构的自觉行动和良好风尚,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引领作用,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七、其他事项
      (一)多单位合署办公楼字、院区,由用水牵头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创建和复核工作,符合标准、通过验收时,全部驻楼公共机构同时命名为“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
      (二)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单位”或“节水型高校”的区级公共机构,视同符合本创建标准、通过验收,无需重复创建。按照本《标准》创建的,今后需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复核。
      (三)被区水务局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命名为“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的公共机构,将提请区建设节水型社会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相关单位及该单位节水管理人员(限1名)拟予以通报表扬,未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的将提请予以通报批评。
      (四)区级公共机构名录以当年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掌握在册区级公共机构为准,尚未完成创建的区级公共机构若自评分低于 90 分,应对照《申报表》说明扣分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创建完成时间,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度11月30日前报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整改计划完成创建。  

    (五)2022年之前创建的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参照原标准执行,2023年-2025年开展创建工作及后续开展复核工作的单位按照新标准(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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