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滨海新区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大类 | 抽查事项 | ||||||
1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监管 | 设计变更、施工图纸、监理记录、质量检查报告等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2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监管 | 取水单位/个人的取用水行为 | 取水单位、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
3 | 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保护的监管 |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 用水单位、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4 |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管 |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管 | 城市供水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5 |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行为的监管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用水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水法》第十三条《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
6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7 | 对水利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 对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承接、招投标阶段履职行为及业务能力情况进行检查。 | 对全区水利招标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5号) |
8 | 对水利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 | 对水利勘察、设计招投标合法合规性进行事后检查。内容涵盖招标公告、招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投诉与处理、招投标总结报告、合同等情况的检查。 | 对全区水利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5号) |
9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监管 | 对施工单位资质、资质使用、施工人员配备、施工质量行为和安全行为等情况的检查 | 对全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5号) |
10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监管 | 对监理单位资质、资质使用、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质量行为和监理安全行为等情况的检查。 | 对全区水利工程监理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5号) |
11 | 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进行行业监管 | 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的检查 | 对城市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管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 污水处理设施、天津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对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行政检查 | 污水处理设施、天津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对排水户发生排水事故应对和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污水处理设施、天津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污水处理设施、天津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1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管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影响排水时提前通知排水户、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安全维护运营设施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报送信息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 ||
14 |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 | 对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行政检查 | 排水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
联系方式:022-65305319